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干部选拔、考核、评价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及处级职务拟提拔干部。
第三条 公示内容
(一)领导干部实绩公示内容:年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公示内容字数不超过500字。
(二)拟提拔干部实绩公示内容:近3年业务分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公示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第四条 公示时间和方式
(一)领导干部实绩公示。每年12月底前公示一次,公示期为7天。正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别在中卫党建网、中卫政府网、中卫新闻网上和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副职领导干部的实绩在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前填写《中卫市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公示表》。副职领导干部填写的实绩内容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的实绩内容由分管市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拟提拔干部实绩公示。拟提拔干部在任职公示前填写《中卫市拟提拔干部实绩公示表》,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市委组织部,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公告的同时,分别在中卫日报、中卫电视台、中卫党建网、中卫政府网、中卫新闻网上和本部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条 监督方式。公示期间,市委组织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干部群众发现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可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映。
第六条 反映问题处理办法。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线索清楚具体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当年不得评先选优,并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理等;影响提拔任用的,取消任用资格。
第七条 公示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委组织部对各单位的实绩公示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发现不按要求实施公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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